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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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的审限问题

抚养费纠纷的审限问题
一、如另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将不支付抚养费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请求,另一方也未自觉履行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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