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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设立与撤销有哪些规定

一、监护人的设立与撤销有哪些规定?

监护人的设立与撤销有哪些规定

1、监护人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监护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监护权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三、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是什么?

1、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

2、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而产生。

3、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定监护之外,其他情况下监护人的设立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的,比如委托监护,如果孩子出国留学,留学所在地的国家要求设立监护人的话,父母可以把监护权暂时委托给其他人。如果法定监护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监护权不会被随便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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