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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不让带走可以吗?

一、离婚后探视不让带走可以吗?

离婚后探视不让带走可以吗?

离婚后探视孩子,如果孩子原意(满十周岁)并且对方也无异议则可以带走。如果对方不同意,那就是不能带走。

离婚后探视孩子不同意带走,探视孩子时,应当根据孩子的意愿,及对方的意见,双方应当协商,如果不同意带走,应当尊重对方意见,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如果探视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不利,子女拒绝其探视的。应当取消其探视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抚养权的规定,但是对于孩子的探视权没有规定多久一次,这个需要双方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二、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 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 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可以行使探视权,但是如果想在探视孩子的时候带走,需要与孩子和另一方沟通协商,达成共识才可以带走,如果不同意带走原则上不能带走,但是探视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剥夺,对拒不履行探望权的个人,应当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子女满10周岁的,应当征求子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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