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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不让男方探视可以以探视权起诉吗?

离婚女方不让男方探视可以以探视权起诉吗?

离婚是很多婚姻破裂的夫妻选择的道路。离婚也已经不是以前会被人诟病的事情,大家对此也已经非常的理解。离婚之后,尤其是还有孩子的,双方还是会有一些瓜葛。离婚后,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不允许另一方探视孩子,可以以探视权起诉吗,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探视权的含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二、可以以探视权起诉吗?

可以以探视权起诉吗,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配合探视,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民法典》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婚姻关系不一定会长长久久,说到底,它也是一份合约,和我们说的租房合同、劳动合同是一样的。它遵循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不想继续这份关系,我们是可以理解的。父母作为成年人,不要因为大人的原因,剥夺孩子的权利。可以以探视权起诉吗,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