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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一、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自书遗嘱的三个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必须亲笔书写,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让别人代写,书写时字迹要清晰,语义要准确,最好别用铅笔书写,用毛笔、钢笔或签字笔都行,这样不易被人篡改。

二是签名。写完遗嘱后,遗嘱人一定别忘了签上自己的姓名,不能用捺手印来代替签名。

三是注明具体日期。遗嘱人必须写清楚立遗嘱的时间,年、月、日三项不得漏掉其中任何一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遗嘱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书遗嘱是由当事人亲自来进行订立,而且在订立时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书写,同时对于其中的要件也需要注意,只有遗嘱内容合法那么才能确保此遗嘱是属于有效的,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存在的依据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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