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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能诉讼重婚吗?

一、公诉机关能诉讼重婚吗?

公诉机关能诉讼重婚吗?

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般来说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 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 侵犯知识产权

8、 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此我们可知,一般情况下,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二、重婚罪可以选择公诉吗

这样的话难道说重婚就只能够选择自诉而不能够选择公诉吗?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自诉制度的设计。一类是不诉不理,即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称为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从前述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自诉制度设计中,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选择的自诉案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公诉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诉人,案件随时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是可以诉讼重婚的,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通过自诉来解决重婚的情况。一般重婚罪都会导致很坏的影响,所以一般在有特殊情况下的重婚,都是可以通过选择公诉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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