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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实质要件具体是哪些

一,事实婚姻实质要件具体是哪些

事实婚姻实质要件具体是哪些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民法典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民法典》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事实婚姻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处理不当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维系存在不少的困难,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实质上要求,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按照具体的情节进行分析但是在有关事情的处理上还是需要自己按照有关法律来操作,减少自己的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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