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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收养北京孩子怎么办理

一、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收养北京孩子怎么办理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供材料:

1、香港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通行证)、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澳门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台湾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

(3)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根据不同情况,送养人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1、收养继子继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儿童的公告。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三、办理流程

收养人与送养人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申请人须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分局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