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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证据怎么收集

按实际情况,对于事实婚姻的证据需要能证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情形,证据可以是以下几种:1、书证,2、证人证言,3、物证,4、视听资料,5、鉴定结果(如伤残证明、亲自鉴定结论),6、当事人的陈诉视听资料等,要收集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比如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开取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以及区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证明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等,也要收集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止时间,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事实婚姻的证据怎么收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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