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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

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

在很多夫妻离婚案件中,都有小三的身影,当小三这种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其破坏了家庭,影响了社会风气。那么,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小三?

《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小三作为第三者,同他人解除同居关系后,是不能索取补偿的。如果拿到了补偿,经过核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作为妻子,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追回补偿款。这一规定可以说是顺应民心,让当小三的那些人及时停止自己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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