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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当中明确的规定,首先,规定的是,小额诉讼适用的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因为小额的诉讼程序只能适用于审理事实比较清晰明了的案件,或者说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院的关于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明,事实清楚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事实有着清楚明确的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据可靠的时候,没有必要法院介入调查收集证据,就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辨。

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说明谁是承担责任方,谁是权利方,这种关系是明确的。争议不大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是非以及责任和诉讼的标的物之间的争执没有分歧的原则。满足以上三点的,可以称之为简单民事案件,但凡有一点不符不可以采用小额诉讼。

其次,是对于案件的标的额的要求。根据我国的规定显示,因为各个地方公民的收入,或者说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国对于小额的标的物的价格按照百分比进行计算。一般是按照当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计算。当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时候,按照小额诉讼进行处理。

二、 我国小额诉讼的制度设计是什么?

根据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设计如下: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对诉讼标的额进行限制。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标的金额的同时,将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考虑在内,采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这一标准。

三、 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制度设置科学合理是什么?

(1)是规定管辖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快立快审快结”,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新民诉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制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的价值定位与该上诉制存在一定冲突。

(2)是审理程序异议的时间限定性。《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当然适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存的模式下,对于当事人通过异议方式启动程序转换,立法保持开放性态度。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话,那么就说明这个案件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而且所涉及到的一些财产标的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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