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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我国是一个老年化的国家,老年人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那么,当老年人劳累一生,晚年没有了收入的时候,应该如何确定其监护人呢?大致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老年人虽然退了休,但是身体还算硬朗,神智也是清楚的,没有丧失自主行动能力。还有一种,就是老年人或因年纪过大,或因某些疾病,卧病在床,或者是神智不太清醒,基本上失去了自主行动能力。这两种情况,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标准是不太一样的。

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一)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拥有一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所以他们的生活不是完全需要依靠监护人的,政府也不会强制确定这种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拥有自主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监护人一般就靠自愿了,比如说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可以处于自愿,自主协商对老年人的照顾,合理的分配资源和时间来照顾老年人。

(二)老年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不再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不能够自己照顾好自己,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如果老年人确定了监护人的人选,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照顾好老年人,确认老年人生命财产和安全。

如果在这之前,老年人没有立好监护人的人选,那么就需要当地的街道居委会和有关的民政部门干涉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应该承担起责任的监护人人选来。

一般来说,监护人的人选,以与老年人的血缘关系的亲近来定,一般是先找子女,子女不在的,则是找孙子一辈,总之,是以有血缘关系的为主。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找不到任何一位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那么当地的敬老院也可以收容照顾,或者是社会上的好心人,也一样可以被确定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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