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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监护人就是指那些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是被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的合法权益,具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者和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必须设置有监护人,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对于那种已经年老,没有什么行动能力的老年人,其实也是应该为他们设立监护人的。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需要设立监护人的范围内其实并没有包括他们。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监护人包括有法定的确定和法院等相关机构指定的确定。

对于近亲属和朋友被确定为监护人的法律都是有一定的顺序。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是其配偶。第二顺序监护人是其父母。有成年子女的精神病人,其成年子女为他的第三顺序监护人。第四,顺序监护人,第四顺序监护人为其他的近亲属。第五顺序监护人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根据法律规定,前面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法律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面的顺序监护人资格的人择优确定他的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该酌情征求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个顺序的数名监护人。

倘若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存在争议的话,此时可以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是他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精神病人的近亲属范围内指定监护人的人选,此时对于指定不服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在没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顺序监护人的可以有精神病人之前所在的单位或者现在居住的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担当他的监护人。

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一种情况,精神病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有些时候,未成年人可能也是属于精神病人。此时未成年人尚未结婚,自然也就没有配偶,那么其法定监护人就应当是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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