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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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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你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你好,如果你弟弟有配偶的话,他的配偶就是你弟弟的监护人,如果有子女,他的子女也是你弟弟的监护人,如果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由你们作为你弟弟的监护人,当然如果单位愿意做监护人的话,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