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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程序怎么样?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可以分为三个程序:申请,审计,批准。

离婚登记程序怎么样?

离婚登记程序:

1、查验离婚登记的条件中要求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d、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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