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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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判断标准是什么?

夫妻个人财产判断标准是什么?

夫妻个人财产划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均为夫妻一方所有。《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女氰打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财产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及特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还有: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意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是指双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离婚时一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婚前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及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或者婚后10年内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2)《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医药生活补助费。

(3)《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部分,以及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部分。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灵活地对夫妻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规定,不过,夫妻财产约定既为身份财产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主体应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缔约时,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缔结财产约定完全出于夫妻双方自愿;

(4)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出夫妻财产范围,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5)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

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前就进行财产约定,但该婚前财产约定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我国《婚姻法》未作限制,故应理解为不受限制,允许夫妻变更或撤销其财产约定。

夫妻协议离婚时,双方个人财产的确认应几点注意,夫妻双方名下财产以书面形式约定,或以口头形式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可定义为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当事人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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