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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时间节点怎样规定的?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时间节点怎样规定的?

一、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时间节点怎样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界定为“离婚时”。对这一条的理解,应如何理解?是第一次离婚之时起算?那么之前的这类行为不算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吗?当然不是,笔者谈一下对该条时间界定的一点看法。

对“离婚时”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时间节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限,涵盖了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无权擅自处理重大财产,如一方擅自处分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隐瞒擅自处分较大额财产的行为,通常是非善意行为,均推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制裁的是“非法”、“拒不交出”、“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因此,不管系何时从事上述行为,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有企图非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视为转移隐匿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首先,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而且作为分配给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一方。其次,另一方应得份额以其它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折抵。最后,其它共同财产不足以折抵的,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我国对合法进行结合的夫妻双方合法的进行法律保护,这类人在离婚时,我国的法律也会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相关的隐藏双方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应扩大相关的时间,对这类人员的共同财产进行相关的保护。保护我国结婚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