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当前位置 /首页/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列表

共同财产分割采取三种方式

共同财产分割采取三种方式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财产分割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现如今有许多人打着多买一套房的幌子,要求另一方假离婚然后将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最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钱买的房子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出现这种情况的人大多数都是对婚姻不忠诚的人,忘记了夫妻双方同甘共苦的经历,换来的只有欺骗,这种人应该受到道德的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