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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得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不得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

买卖合同不得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

情形有:合同已经正常履行完毕,并且后合同义务都以履行;合同的内容、订立的程序等合法,并且是出于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等。而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仅指《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如果确实实施违约行为的,另一方除了可以要求违约金之外,还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者是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此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预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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