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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是否是任意撤销权

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是否是任意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赠与合同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地役权等,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是在行使上亦有相关限制。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只有在满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的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才是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拒绝履行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额赠与合同,则不属于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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