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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什么关系?

一、保证合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什么关系?

保证合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什么关系?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是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行使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请求权利的话,会涉及到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者有一定联系也存在区别。在联系上两者都是限制行使权利的期限,逾期后当事人都失去胜诉权。不同的是,两者在适用对象、法律效力及范围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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