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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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是请求权(胜诉权)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乃在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消灭时效乃在于维持新建立的秩序。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应有的权力受到侵害时,能够利用起诉等手段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的有效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让对方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旦过了这个有效时期,那么对方就拥有了抗辩权,可拒绝履行义务,当事人的权益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诉讼时效对请求权来说是一种限制,所以必须要有请求权的存在和有诉讼时效权力人怠于行使权力的事实存在。

1、将之前的一般诉讼时效期从两年增加到三年(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后再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增加了未成年人遭性侵后的诉讼时效期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开始计算;

3、对于债务分期履行的合约,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届满之日算起;

4、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受到限制的人申请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应由当前法定代理终止日期计算;

5、义务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拥有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6、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就不得再做出对诉讼时效期满的抗辩;由义务人主动对对权力人履行了义务的,也不得心诉讼时效过期而要求返还。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于诉讼时效和处置期间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都是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但是两者是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别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主要就是在请求权方面来予以适用,但是除斥期间并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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