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当前位置 /首页/合同事务/合同效力/列表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条规定:要约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比如现实生活中的订单就属于要约的一种形式,而要约失效,顾名思义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要约失效的4种情形,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因此,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TAG标签:要约 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