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当前位置 /首页/合同事务/合同效力/列表

权利质押生效要求有哪些

权利质押生效要求有哪些
律师解析: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
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