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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怎么认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怎么认定
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着履行债务不符约定时,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7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合同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未履行;4.双方债务均届期满;5.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即应先履行的一方对应后履行一方的请求)。
(2)即使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其履行请求。
(3)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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