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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出质人将标的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行为,就是交付行为,交付行为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定交付等不同方式。
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也因交付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出质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现实交付债权人为现实交付,自交付时起质押合同生效,质权成立。
2、质物已由质权人占有的,则出质人无须现实交付,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可生效,质权成立,此为简易交付。
3、出质人并不直接占有质物,而仅间接占有质物时,可以书面通知占有人的方法以代现实交付,此为指示交付,质押合同自通知到达占有人处即生效。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然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该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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