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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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合同的效力,大致上可以分成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每一种合同的效力都是有法定的情形,对于合同的效力在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本站小编为您解答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事合同效力问题

民事合同效力分类的问题

无效合同:

(一)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对于合同的效力,以上三种情形就是实践中需要了解的合同效力问题。对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具体的案件进行判断。如果您遇到合同的效力纠纷,需要专业的律师解答的,可以咨询本站网站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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