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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怎么处理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怎么处理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根据我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此种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2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债务人的变更。这种情况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后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部分转让中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债权人变更。这种情况无须获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如果是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但变更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责任的,除非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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