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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什么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什么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什么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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