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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可否以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解除合同

违约方可否以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解除合同
届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登记期限时,由于房价上涨,往往会诱发卖方拒绝履行毁约的情形。那么,在纠纷发生后,卖方能否以自己同意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呢?除非合同约定有解约定金,否则,卖方无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若,卖方有权以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卖方将会精明算一笔账后毅然选择违约追求更大的转卖利益,这不仅严重损害买受人的合同利益,还将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一般情形下,发生一方违约,合同是否解除的命运掌握在守约方手中。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