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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保证责任因主债务消灭、保证期限经过、债权人免除、保证人死亡或被撤销且无财产可供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合、债权人拒绝等原因而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也就是说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未经同意变更主合同,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内免除责任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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