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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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说明从始至终并没有真正订立合同的意图,意思表示不真实,只是为了谋取利益的做法,在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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