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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需要经过补正才可以生效,或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

民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是需要具有一定条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具有一定条件的,其效力就是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因为他缺少第一个要件,那就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前,其签订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如果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话,其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不追认的话,其合同的效力就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了,但因为缺少一定的条件,其效力就是处于待定状态,需要经过补正后,才发生其效力,如果不补正的话,就不会发生其效力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有很多种情况的,一般常见的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具有行为能力,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就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补正之后,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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