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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吗?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吗?

根据法律条例上讲,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追认之后是可以继续进行的,也是属于有效合同,但是该合同并没有被追认,比如说,双方私自买卖共有房产以及其他的共有人并没有追认的,那么该合同是不能继续进行的,其中一方缔约之后,那么另一方也会因此遭受到损失,应该看过失的情形来确定是不是应该主张缔约过失的赔偿。

      在实际上,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和遭到损失是可以进行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1.对合同进行恶意的磋商。

      2.有欺骗,诈骗等行为,

      3.触及到人格和人格尊严问题,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

      4.私自进行撤销该合同的重要约定。

      5.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做到及时的通知和保密等一些义务。

      6.在签定合同时并没有做到保护的义务,并且侵害到对方的人身权利和对方物品权利。

      7.该合同是并不成立的。

      8.该合同是无效的。

      9.合同已经被变更或者已经被撤销。

      10.该合同并没有被追认。

      因此,根据以上所述的情况,效力待定合同若是不会被追认,也是可以承担地是过失责任的。但是,在合同其中一方要是主张赔偿时,首先得确定自身是不是有着过错。若是已经知道对方并没有民事权利,比如说在共有房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已经知道该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合同没有追认,受到损失可能就得自己承担损失的责任。

      到最后,其实实际上许多人在达成合同之后,因为一些权限的问题而变成效力待定合同,比如说无权代理等等,这时候没有被追认,而且遭到一定的损失,请求缔约过失赔偿的时候,先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要不然的话,赔偿的主张将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