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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编制的区别有哪些?

一、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编制的区别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编制的区别有哪些?

1、工资开支来源: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解决,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2、福利待遇: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实际上低很多或缺项。

3、正式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合同制人员不能。

4、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合同制人员不可以。

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是没有编制的,类似于合同制职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业单位的,如果是公务员单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那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

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是否约定试用期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对此并无强行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也是有合同制工人与编制的员工,对于不同情形所存在的工资和福利的待遇上就会有所差别,而且合同制的员工双方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话,那么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