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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公路覆盖面广,成为最重要的交通道路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运输方式。运输合同比一般的合同来说,相对复杂,涉及面也很广,由于是动态的,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在出现问题时处理也比较麻烦。下面,本站小编为您带来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的相关问题。

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三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

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

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公路运输合同涉及到承运人与托运人的问题,承运人全程承保货物,是对托运人的负责,承运人与托运人通常不在一个地方。所以,在出现纠纷时,对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四个,即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承运人和托运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向这三个中的任一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