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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一、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之中寄存人、保管人的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签署之后,保管人需要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等的义务,否则对于义务不履行、或者是履行不符合规定,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并不是自己的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行为才毁损、灭失,那么对于无偿保管人来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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