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当前位置 /首页/合同事务/合同订立/列表

与银行建立的借贷合同是无偿的吗?

一、与银行建立的借贷合同是无偿的吗?

与银行建立的借贷合同是无偿的吗?

与银行建立的借贷合同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在贷款的期间内支付利息,同时还需要承诺在限定的期限之后就支付完所贷款的金额,否则就会对自己的信用造成影响,若是被不慎拉入了信用的黑名单,日后再想借贷是很难的。

二、无偿借款合同有哪些权利义务

无偿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因此,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借贷合同在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消费物时,出借人还要负担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以他不负担合同义务。在无偿借款合同中,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在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负但支付利息的义务,但仍负有依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不得违反此种义务;但如借款人返还借款迟延时,出租出借人可否向其主张利息支付,应依什么标准请求支付?《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当事人并未约定违约金,而无偿借款合同又不存在原告的约定利息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有人认为出借人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有人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利率的上限计算,我们认为这们对出借人不公平。因为出借人在此时同样为贷款人,而非存款人,银行的利率一般说来存款利率是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的,出借人本来为贷款人却让他不能依贷款利率取得利息,显然有失公平。

此外,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一般来说也不特别注重约定期限,在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或约定期限无法确认时,出借人应当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借款人当然也可以随时返还。再者,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一般会有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如有明确约定的用途,则应依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未依约定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其提前还款或解除合同。如无明确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与有偿合同作同样的解释。

三、借款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一)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不管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的借贷合同,还是与自己的亲属等建立的债务关系,为了使得日后在发生经济困难的情形时,可以比较容易的获得资金,此时是一定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的,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