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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管辖

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管辖的办法有: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时,当事人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则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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