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用分公司签合同的责任承担

用分公司签合同的责任承担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总公司。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如果分公司是合同的签署人,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权,可以用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则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用分公司签合同的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