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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加班费是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的话单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为。不过要是在涉及到加班费上面,有的单位就把加班费算在了最低工资里面。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加班费是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加班费是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加班费怎么计算

如果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应当参照上述原则,按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从上文的介绍中了解到,加班费并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除开加班费、津贴之后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而要是用人单位有不支付加班费或少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也是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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