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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当公司在申请破产后,相关法院就会进行受理,那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在此期间是否需要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接下来,请跟随本站的小编一起去详细的了解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一、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债务人对债务提供担保

(一)债权人这所以会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是因为:

1、若债务人没有担保资产,则债权人的借债风险很高。

2、若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只能等债务人慢慢还。

担保在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二)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相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内,会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问题,此时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以及放弃债权等行为会被相关有权的人撤销,而且债务人还必须对自身现有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上的内容是本站的小编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问题为大家作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