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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有哪些?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主要有三个,即:调节优先原则、保护原告原则、防止“久调不判”原则,下面是对公司解散之诉这三种审理原则的详细介绍。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有哪些?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

一、“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

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东人合性的重要性及其在遭受“创伤”时进行修补的必要性,以尽量维护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各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调解结果包括股东之间和解且原告撤诉,公司自然存续;或者原告股东退出公司,但公司继续存在;或者各方均同意公司解散等。

二、保护原告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退出权”是另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即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原告的股份,或者各方同意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继续存续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注意,“减资”与对原告股权的“收购价”不能等同,“减资额”是原告股权形成的原初注册资本额或比例,收购价是原告股权份额对应的价格,收购价有时会与公司的净资产脱钩,即有可能大于或小于同等比例的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收购价完全是公司、其他股东与原告股东之间协议的产物,法院不得动用司法评估的方式强制确定,除非争议各方一致同意启动评估程序并认可评估结论方可。

三、防止“久调不判”也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此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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