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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有什么

1、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公司名称,二是分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三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四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2、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作出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后,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一般而言,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b.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c.公司章程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d.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e.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f.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适合设立分公司的情形

由于我国工商和税务等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即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管辖本地的企业,不可逾区管辖,而工商、税务管辖的基本单位是县和市辖区。但由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也无法局限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内,也无法局限在公司登记的工商、税务辖区内,因此,对于公司在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以外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考虑设立分公司,具体而言,有以下情形的,适合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A. 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

B. 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C. 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D. 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E. 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F. 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G. 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入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办理流程:1.分公司的名称核定(一般为总公司名称 地域 分公司) 2. 持上述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提出申请 3.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4.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登记并出具《登记通知书》5.登记机关发颁发《营业执照》6.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般来说,分公司的设立较为简单,流程简便,一来,分公司的设立可以开拓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其次,分公司懂得设立可以合理减少税收带来的压力。在公司的运营中,分公司的设立要由当前公司面临的处境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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