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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限制条件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限制条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限制条件有哪些?

1、私募基金必须由机构发起设立,私人要搞基金必须先设立公司。

2、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范围,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3、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时不能做广告,但允许在公司门口做招牌,在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作介绍。

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

5、在确定基金与投资者关系上要有合同或公司章程,监管部门要对合同或章程进行严格审查。

6、私募基金有两个环节需要审批,一是基金公司的设立,二是基金的设立。

7、私募基金投资于基金名称(有证券基金、产业基金、风险基金三大类)指定对象的资金不得低于其资本金的80%。

8、私募基金要定期向其投资者披露信息。

9、私募基金要保证其投资者利益。

二、私募基金人数限制的具体规定:

1、《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显然,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伙制基金的50人限制。这一突破,对于基金参与主体,特别是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

私募基金限制条件是有不少,例如:对于个人投资额的最低标准、私募基金过程的两大需要审批的环节以及私募基金人数对于不同公司形式的不同最高上限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因为相对于发行股票的募集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没有那么规范的流程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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