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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案例有哪些?

一、人数限制法律规定

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案例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四)2016年5月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者人数问题的最新自律管理要求,该新版《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积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穿透核查

上述“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要求,即在特定情形下,不再将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视为一个单一主体,而将其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主体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典型案例

某基金子公司A先后设立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等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有107名和121名投资者,先后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权。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投资者228人。

按每个投资者认购100万元计算,200名投资者合计2亿元,这对于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而言远远不够。因此,实践中存在单个管理人发行多个结构相同或相似、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私募产品的情形,从而扩大募集资金规模。但根据新版《细则》规定,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将被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超出200人上限,构成违规。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案例可以充分领会我国对于私募资金投资人数的上限规定,即一个类型的基金投资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具体来说,总人数是一个基金投资项目的多次投资人数总和,即使项目的名称不同,只要具体的投资对象一致,人数均需累计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