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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关于公司法律规定出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说公司法,司法解释就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它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当中一些具体事项进行的完善和补充,也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公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是怎样的?

公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是怎样的?

一、公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是怎样的?

适用2011年2月16日以后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

2018公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溯及力是2011年2月16号之后的案件,除此之外,在这里小编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公司法解释四的一些具体规定,比如说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如果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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