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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如果成为了一个公司的股东的话,需要对企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责任是不是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如果企业出现了债务或者是破产的话,自己要承担有限责任还是要以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呢,这些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股东以及。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所以名义股东,顾名思义就是她名义上是股东,但是没有承担股东的责任,也没有履行股东的义务。股东对一个公司的责任是要对于自己相应的份额进行财产的出资和缴纳,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运营过程当中,股东是要注入自己的财产的,如果没有注入,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问题,没有承担一点点责任的话,这个人就叫做名义上的股东,而不是实际上的股东。

名义上的股东,不是股东的一般形式,所以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对于公司的债务规定已经债务承担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公司整个是企业法人,这个企业法人要对于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但是股东作为自然人,仅仅是企业这个法人的参与者和投资者,而已是没有必要。

对于整个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股份份额为限承担有限的相应的责任就可以了。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法》的规定当中,对于股东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没有必要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这种情况是一般情况,那么对于特殊情况也有这相应的特殊规定。对于名义股东在《公司法》当中有着特殊的规定,这种情况叫做虚假出资。

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出资以及出资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以货币出资的话,要把货币存入银行的账户当中,如果不是以货币出资的话,要办理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

只有这两种情况分别满足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股东已经实际上对于公司出资了,所以名义股东是没有进行这两个步骤的。对于公司的出资情况是虚假的,而在这种虚假的情况下,符合《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非常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普通的股东是没有必要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由于名义股东他的特殊性,进行了虚假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是要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因为他并没有尽到股东的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一样的权利,当然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也是符合我们的认知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