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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不再解决

超范围经营不再解决
律师解析: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规定:
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旧的文件对于超出经营范围规定了解决,然而新的相关文件中将这些超出经营范围解决的条款予以了废除。
也就是说,按新文件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