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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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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法律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地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时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音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音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音特性为稳态噪音。对不同的噪音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音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音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音源发生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12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音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在我国噪音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处理中应承担的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这个主要是针对开发商的,开发商对自己开发销售的房地产质量项目有承担其相应责任的义务。房产作为我们民众重点投资的财产之一,国家还是十分重视其安全性的。